您目前的位置 : 首页 >> 五菱之光汽车配件 >> 正文

司法资源稀缺尤需职能优化

日期:2016-3-28(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司法资源稀缺尤需职能优化

笔者最近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高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民事案件数量逐年大幅上升,2011年最高院受理民事案件数创历史最高峰,达11867件。其主要原因在于,2007年完成的对民事诉讼法中审判监督程序的修订,将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上提一级,致使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院受理案件发生骤升。制度设计中的一些缺陷在司法实践中直接导致了法律实施效果不佳的现象已引起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的关注,目前已经再次启动了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工作。

  全国人大于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正,其中对民事再审程序进行了再次完善。次年,最高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审判监督程序的修订,是为了解决申诉难,强化了再审程序有错必纠的制度功能,但是,重新设计后的再审制度功能却在实践中带来了新的问题,表现为法律修订以来申请再审案件数量的剧增、案件审理翻烧饼的情况屡见不鲜等等。

  我们不能因此否定改革所取得的成效,应当看到,法律修订将再审条件予以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并且在再审事由的设置上转向客观标准和程序性标准等举措,大方向应当说是正确的。在实践中出现的再审案件爆炸性增长,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不清,审级制度的功能在现实运行中未能充分发挥。

  笔者认为,为平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尊重法院职能的特点和规律之间的关系,有必要在修订法律、完善相关制度时进一步优化和调适人民法院的职能,对四级人民法院的职能进行更加清晰、明确的界定,以此为基础,才能将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一种例外程序的功能发挥出来,从而充分发挥司法在法治国家运行中的应有功能和作用。

  尽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级高院有更好的条件,通过大量典型案件的对比与总结,在立法的初始制度框架下发展合理合法的具体裁判规则,但是,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过多的再审案件带来的繁重审判任务阻碍了这两级法院统一法律适用职能的行使。从许多报道中也可以看到,省级高院的法官们不得不加班加点办理案件。在人员编制不可能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法官投入较多精力办案,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精力必定减少。

  对此,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对有关制度的改革,科学合理安排最高院和省级高院的受案范围。一个可以考虑的改革方向是,结合多年来的审判实践,对民事诉讼法第20条、第21条进行限缩解释,使最高院和省级高院将审判工作重点放在有重大争议的二审和再审案件上,逐步淡化其受理一审案件的职能。另外,完善级别管辖制度,充分发挥不同层级法院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方面的优势。中级、基层人民法院从地理位置上说一般更加接近案发地,更加便于发现事实真相,更加有助于化解矛盾纠纷,而且在以直接言词方式审理方面有着显著优势,而最高院、省级高院指导审判、统一全国或本辖区法院法律适用方面有着明显优势。

【推荐阅读】

康复中心

成人癫痫病

Mlily梦百合绽放硅谷的营销之路

友情链接:

鹤发童颜网 | 红百合花 | 电梯制造 | 慌慌张张的反义词 | 阅读大师 | 淘宝酒店 | 同城交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