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1-11(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他受贿还签合同
12月5日,遵义县公安局接到出租公司驾驶员杨某报案,称其和胡某被出租公司员工黄某利用职务之便,以帮其承包出租车为由,以合同的方式收取他们每人“风险金”10000元,并在一年时间内每月向他们收取1000元的好处费。
警方接报警后,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经查,杨某反映的情况属实,警方立即传唤黄某,黄某到案后,经办案民警耐心工作,交待了犯罪事实。
据查,2012年9月,被害人杨某到遵义县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报名承包出租车来经营,因该公司车辆较少,报名人数多。该公司员工黄某利用职务之便,以帮助联系到该公司开出租车为由,找到杨某,经一番理论后,让杨某向其支付一定的好处费,可以以公司员工的名义让杨某租到公司的车开。急于就业的杨某被迫同意,后经过一番讨价,黄某以个人名义与杨某签订了《出租车承包合同》,以收取所谓“风险费”的名义,索要杨某现金10000元,另外每月按时再支付现金500元。黄某收到杨某“风险金”10000元后,立即带杨某到在公司,帮助杨某以杨某的名义,按公司的相关规定,杨某与汽车出租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后,按照公司承包合同,向公司交纳了20000元保证金和每月的承包费6670元,承包到了一辆出租车开始营运。
警方还查明,黄某采取同样手段,收取另一驾驶员胡某“风险金”10000元。至2013年10月,黄某共收取杨某、胡某承包“风险金”20000元、月好处费13000元。
另查明,该公司规定严禁内部员工采取此种违法手段收受他人财物,而黄某收受的“风险金”和“承包费”被其利用职务之便全部占为己有。
目前,黄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