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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谈生意时发生纠纷一人受伤一人获刑

日期:2015-12-28(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6月11日,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盐边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家住东区银江镇青龙山岔河林场的徐某与蔡某等人合伙开办了一洗选厂。因长期亏损,徐某多次找到蔡某商谈退股一事。2013年3月17日12时许,徐某乘坐杨某的车到盐边县益民乡水坪村四组某矿业公司,找到蔡某再次商谈退股一事。在蔡某办公室,徐某与蔡某发生争吵,蔡某将徐某推出办公室。二人随即发生抓扯、打斗。徐某跑到旁边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对着蔡某背部连砍三刀。随后,徐某将菜刀丢弃在厨房门口,在工厂宿舍等候民警赶到现场,并如实向民警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害人蔡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蔡某的伤情为: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经司法鉴定:蔡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6月11日,盐边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因与被害人蔡某的经济纠纷,不寻求正当途径解决,用暴力致使蔡某受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6月11日,盐边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罗德梁 童章键 攀枝花晚报记者 谢德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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